浙江震元定增未获股东大会通过原拟募资不超8亿元
浙江震元4月12日晚披露《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10《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议案11.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议案11.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议案11.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议案11.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议案11.05《发行数量》;
议案11.06《限售期》;
案11.0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议案11.08《上市地点》;
议案 11.0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议案11.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议案1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议案1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议案1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议案15《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16《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议案18《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议案2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未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2月28日晚披露《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震元健康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除公司控股股东震元健康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将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00,236,985股(含本数)。公司控股股东震元健康集团承诺认购不低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24.93%(含本数),不高于发行数量的46.46%(含本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浙江震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定向合成年产2400吨组氨酸、1000吨左旋多巴、1000吨酪氨酸等系列产品上虞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原料药集聚提升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截至预案公告日,震元健康集团持有公司8,330.05万股,持股比例24.93%,系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市国资委间接控制震元健康集团98.34%股权,系震元健康集团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00,236,985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震元健康集团拟认购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24.93%且不超过46.46%。认购完成后,控股股东震元健康集团最终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不超过30%。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震元健康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市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据浙江震元2023年年报,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06亿元,同比减少0.9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64.26万元,同比增长4.7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821.25万元,同比增长14.4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081.99万元,比增长552.17%。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334,123,286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送红股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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