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现金分红0.15元。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3,436,146,954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15元,共计515,422,043.10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分配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3.扣税说明
对持有我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期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本次股息红利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基准日之后转让其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款,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我公司,我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收入的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收入的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除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35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港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进行税款抵扣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相关投资者如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果有除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的含义相同),这些股东应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所得产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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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公司资本运营部
特此公告。
YTO快递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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