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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端“巧施”腾挪汉鑫科技业绩增长或另有玄机

   时间:2022-04-22 16:33   来源:中国网   阅读量:4505   

汉鑫科技日前发布年报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2亿元,同比增长7.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41万元,同比增长24.13%,扣非净利润为4370万元,同比增长22.13%

会计端“巧施”腾挪汉鑫科技业绩增长或另有玄机

公司2021年毛利率为32.61%,相比上年下滑2.65个百分点在营业收入微增,毛利率水平下滑,且非经常性损益影响甚微的情况下,公司净利润高增长从何而来答案或在于公司对于坏账计提的调整更棘手的是,公司面临着应收账款占比逐年攀升窘境

巧施坏账计提

问题往往藏于细节之中2021年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汉鑫科技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38亿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24.26%,其中账龄在1年以上的1.48亿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43.7%

汉鑫科技针对不同账龄组合的计提比例分别为:1年以内为6.58%,1—2年为12.46%,2—3年为22.91%,3—4年为30.85%,4—5年为54.85%,5年以上为100%按照该计提比例,公司坏账准备额度为4654.30万元

可是,公司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1年以内为6.79%,1—2年为12.66%,2—3年为27.97%,3—4年为43.55%,4—5年为72.03%,5年以上为100%。

对比两组数据不难发现,公司悄然调整了坏账计提比例看似调整虽小,但反映在业绩层面却有着天壤之别其中,4—5年账龄的计提比例前后相差17.18个百分点粗略估算,若按照2021年一季度公布的计提比例,2021年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额度应为5412.63万元,与2021年年报披露的数据相差758.33万元

若按此计算,公司2021年归母净利润则为4082万元,业绩增速不足5%,尚不及营收增速,汉鑫科技的业绩质量显然难言出众。

成长性存隐忧

在会计端腾挪背后,汉鑫科技的成长性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2021年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开市之际,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行北交所首发上市仪式,成为北交所开市后全国首批10家直接上市企业之一,也是全省第一家直接登陆北交所的企业。

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2.72亿元,应收账款却高达3.38亿元,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高达124.26%,占总资产6.22亿元的比重高达54.34%,占净资产3.92亿元的比重更是高达86%。

汉鑫科技应收账款比例过高历来被外界诟病翻阅公司2016年在新三板挂牌以来的报表发现,公司2016年至2021年应收账款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90%,103%,106%,129%,124%,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多年超过100%,且呈逐年增高态势

公司应收账款比例过高引起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注意,在对汉鑫科技的第一轮和第二轮问询函中均提出了质疑,要求公司说明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超过100%并逐期增加,应收账款回款比例偏低的原因。

在股转系统的追问下,汉鑫科技在第二轮问询的回复中表示,截至2021年3月底,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情形得到一定程度改善而从2021年年报来看,这一改善仅是阶段性的表面改善

对于应收账款占比居高不下的窘境,汉鑫科技坦言,伴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应收账款规模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应收账款增长会给公司造成运营资金压力,不利于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

此外,汉鑫科技的客户依赖给其未来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财报显示,2021年,公司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总额为1.51亿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的55.66%,较去年同期增加0.84个百分点,客户较为集中,前五大客户波动较大

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加大业务拓展力度并扩大市场份额,增强盈利能力,一旦现有客户流失或发生变故,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山东省区域,主要客户为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存在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如果未来公司无法实现在其他区域的市场开拓,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汉鑫科技在年报中发出上述警示

主办券商频繁更换

耐人寻味的是,从2016年挂牌新三板以来,汉鑫科技频繁更换主办券商,从最早的国信证券,到现在的中德证券,六年时间更换过五次主办券商频繁更换主办券商,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

此前,一位曾参与汉鑫科技项目的券商人员表示,汉鑫科技存在区域客户高度依赖,应收账款比例过高,收入确认不规范等问题,风险太大,所以他们放弃了该公司的保荐业务。

作为一家在新三板挂牌多年,目前登陆北交所的上市公司,汉鑫科技在信披文件中频频出现各种低级错误。。

在公司2021年年报财务会计报告部分,在原本应该出现公司名称的位置连续两次表述为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该企业进行第二轮问询时,便对其回复相关问题的表述提出批评: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及相关工作底稿,发行人回复文件中多处未详细回答,部分回答避重就轻,存在文字表述不规范,论证不充分,遗漏等情形,存在工作底稿不全,部分核查程序未做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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