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鼓励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打造一批试点示范样板
广东出台全国首部专门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定期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资产清查、支持发展农家乐和乡村民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或参股经营公司开展物业管理等社会化服务……12月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亮点,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内容。
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专门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公积公益金使用办法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农村集体经济体量位居全国第一。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4.49万个、村组两级农村集体资产达到1.31万亿元;全省农村集体经济总收入1850亿元,收益1057亿元,均为全国第一。
实践中,广东既形成了“强镇富村公司”“政银企村”“补改投”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也面临着发展途径单一、经营管理人才缺乏、区域发展不平衡等亟须解决的难点问题。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为此,《条例》以“小切口”立法,聚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涉及的运行机制和发展途径两大方面,加强扶持保障和监督管理,突出以创新思路解决实际问题,作出了体现广东特色的具体规定。
产权明晰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一。然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内容多、问题复杂。《条例》明确要求做好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指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资产清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与成员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如何推动收益合理分配?黄伟忠表示,《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办法。据悉,公积公益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支持设立公司开展社会化服务
“百千万工程”实施以来,广东对“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出部署,形成了一系列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经验做法。
此次立法,《条例》对“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和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四类多样化发展途径作出细化规定。
如针对资源发包,《条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自然资源,依法盘活闲置的土地、房屋、设施,发展温泉疗养、水上漂流、休闲露营、学农劳动、研学实践、科普教育等符合乡村特点的经营性项目。
如针对居间服务,《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农业生产主体需求,提供农田管理、农资供应、电子商务等一系列生产性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乡村人力资源特点,设立公司开展社会化服务,如物业管理、园林绿化、环卫清洁等。
实践中,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主要集中在缺乏土地、资金、人才等问题。对此,《条例》有针对性地规范有关扶持发展的新举措。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条例》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科研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销合作社等发挥带动作用,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并规定推动农村物流降本增效和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
农村土地资源是集体经济的首要资源。《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配套设施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规模和布局等需求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资金扶持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明确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探索通过将直接补助改为股权投入等方式,引导各方面资金支持经济薄弱村等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将出台系列配套政策
如何推动《条例》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黄孟欣表示,下一步将出台系列配套政策,如《全面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全方位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同时,发挥村级统筹作用,积极推动盘活闲置的农村土地、房屋及设施,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经营性项目;依法探索开展撂荒耕地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和统筹管理,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促进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通过村组联合、村村联合或者镇村联合等方式,依法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集中集约投资、联合发展;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市场主体开展合作经营,推动集体经济专业化经营,带动农民致富。
广东还将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模式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打造一批试点示范样板。持续推进现代农业“补改投”试点和“社村”合作试点,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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